| ●日本駕照 | 
      
      
        | 由日本國家公安委員會發行的駕照。 | 
      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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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| ●國際駕照 | 
      
      
        日內瓦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〈1949年〉加盟國與行政區〈不含日本〉所發行之國際駕照。 ▼需同時出示護照及國際駕照。 | 
      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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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| 日內瓦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(1949年)加盟國最新名單 | 
      
      
        
        ‧國際駕照的有效期限為發行日起一年(請確認發行日期),且在日本駕車的有效期限為入境日起一年〈請確認護照上的入境章〉。
        但凡持日本住民登錄票者,於3個月內再次入境日本時,其再入境日並不作為可於日本國內開車之起始日。
        在日本國內不承認由巴黎條約(1926)、華盛頓條約(1943)、維也納條約(1968)的加盟國所發行的國際駕照。 
        ‧即使在日內瓦公約加盟國發行,若為不具發行權限之機構所發行之國際駕照,將視為無效。 
        ‧若國際駕照格式與日內瓦公約格式差異甚大,將視為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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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| ●台灣駕照 | 
      
      
        持有德國、法國、瑞士、比利時、斯洛文尼亞、摩納哥或台灣等國的駕照者。
 ▼須出示護照、本國駕照和駕照的日文翻譯本。 | 
      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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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1.日文翻譯本必須經由各國大使館、領事館,或日本日本車輛聯盟(JAF)發行。 
        2.持台灣駕照者,請向JAF或亞東關係協會申請翻譯本。 
        3.外國駕照在日本駕車的有效期限為入境日起一年(請確認護照上的入境章),或外國駕照有效期限内之任何較短期間。 
		※但凡持日本住民登錄票者,於3個月內再次入境日本時,其再入境日並不作為可於日本國內開車之起始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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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| ●租借卡車或巴士的顧客 | 
      
      
        駕駛W4或BUS2車級者,請確認車輛類別D處蓋有許可章。 ※D:大型乘用車〈10人以上〉。 | 
      
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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